长期以来,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全国广大交警和辅警忠诚履职,战严寒、斗酷暑、吸雾霾,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群众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在日常执勤执法中,广大一线交警和辅警在工作环境差、管理任务重、心理压力大的情况下,既要承受各种职业疾病的困扰,还要面对道路上高危职业风险,甚至随时都有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近年来,虽然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不断加强队伍的安全防护工作,但是,执勤执法伤亡事故仍接连发生。
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为防患于未然,淮安交警高速一大队依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相关安全防护工作要求和规定,开展了一系列的交通安全防护培训工作。
按照《道路交通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中明确规定的事故处理要求,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开展划定警戒区、保护现场、固定证据、查明事故各当事人身份或控制肇事人等系列工作。就安全防护这项工作来说,按照《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要求,夜间或雨雪天气,要在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处连续放置锥桶(锥桶间隔20米),还要有1人专门负责执勤区域警戒。

  但结合我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现状和勤务模式,在一线执勤民警事故处理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中的要求存在差距。

  装备、设备的限制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中明确规定的要求,高速公路巡逻警车上至少应当携带50个锥桶,还有相应的警示桩、标志标牌、限速牌,而现实情况是,现有巡逻警车上在装备好相关的现场勘查器材和防护装备外,至多可以携带50个锥桶,这与规范要求的锥桶数量有着明显的差距,更别说还要求携带限速标志等其他装备。

  现场警力配备的限制

  按现有勤务模式,目前路面执勤警力配置模式——1名民警加1名辅警,不能达到“道路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辅警进行”的要求,更别说在事故处理现场专门设立1名警戒人员了。在现有的警力下要完成规范中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往往会耗费较长时间,因此事故现场的前期处置时很难按照规范要求全面的完成安全防护工作。

  现场处置要求限制

  在现有的各种交通事故处置的法律法规中规定,要求现场民警首先要了解事故的伤亡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驾驶员等一系列事故调查工作,如果遇到酒驾、无证驾驶等特殊情况还要控制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等工作,为尽快了解事发原因,还要对证人进行询问,特别是高速公路上过往证人一旦没有确定事后调查起来难度较大,对事故的认定也会带来不利影响。目前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后,除非事故现场难以通行或因施救需要封道外,事故现场往往仅采用软隔离的措施加以限制,这也就是说现场处置民警要在高速公路的快速车流中一方面做好现场防护工作,一方面进行事故的现场勘查。因此现场处置民警往往会顾此失彼,很难全面落实规定中要求的防护规定。
  防护处置时间的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交警在接到警情后白天五分钟内晚上十分钟内应当出警,但是根据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的工作要求,民警在到达事故现场时要进行警示桩、限速标志牌等的合理摆放,在夜间或雨雪天气,要在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处连续放置锥桶,这个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车辆一方面按照规定进行摆放标志标牌,至少需要10至20分钟时间,这就是说在进行相关的事故调查和处置前,民警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安全防护上。如果由于未能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和相关勘查工作导致证据灭失,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民警又会受到相关规定的处罚,面对两难选择,现场民警又当如何安排呢?

  特别一些特殊的事故现场场往往有伤员和被困人员,这就要求民警在伤困人员身旁做好的情绪安抚工作,不可能置伤困人员不顾进行警示标志标牌等现场防护设备的设置,只能通过分工安排,一人进行安全防护,一人进行伤、困人员的安抚和救治工作。如果现场民警置伤、困人员不顾,而先去进行安全防护工作,如果产生不利后果,不仅会受到内心的谴责,还可能受到家属的投诉等不良影响。因此在此情况下民警很难按照规范中所要求的标志来做好安全防护后再进行事故现场的勘查和证据的收集工作。

  笔者作为一名从事高速交警工作多年的民警,在工作中通过不断思考和其他民警的交流、探讨,针对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总结了以下办法:

  1、合理配置车辆及相关装备。根据车辆的性质和现场安全防护的需要,可以考虑适当卸载非常用的、非必备的装备,选择必备的,作用大、效果好、携带方便的设备作为车载必须品。

  2、合理调整勤务模式。由现行的“1+1”勤务模式,调整为梯队式勤务模式,根据事故现场的状况,及时增派人手。这种勤务模式就要求根据历年事故研判、分析事故发生的特征,可以考虑合理布点,安排充足的备勤或事故现场处置力量。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根据事故的状况,快速通知备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一方面提升现场安全防护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提高事故现场的勘查水平提供帮助。

  3、加强指挥高度是永久的话题。指挥中心往往是第一时间接触到事故信息的机构,这就要求我们指挥中心人员通过相关培训和实战,能够通过接线员的努力,尽可能详尽的了解事故现场的情况,可以及时确定现场人员伤亡情况、施救所需力量确定驾驶人员等事故信息,帮助指引报警人员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或将车辆撤离至安全地带等待处理等。同时,第一时间转至赶赴现场处置民警,可以第一时间决定采用何种交通管制措施,及时通知增援民警等情况。为事故的后期确定驾驶员和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并可以有效的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4、加强联勤联动机制的协作。高速公路管理除了交警之外还有路政、施救等业主单位,因此在工作中我们要通过和业主单位的协作,提升工作效率、提高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水平。事故处置现场,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安全防护作为第一要务,各单位在现场交警的指挥下,分工合作,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

  5、依靠科技手段。结合智慧高速,事发后第一时间通过发送平台发出预警,提醒驾驶员注意避让。同时结合路面上的电子情报板,发布事故预警信息。结合路面监控设备,了解路面事故情况。

  6、加大民警、辅警队伍的业务、安全培训力度。由于目前存在警力不足,再加上民警业务素质不高、辅警安全防护意识差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在事故现场处置中出现束手无策的局面,一方面影响事故现场勘查,一方面由于长时间现场的无序处置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不断提升业务素养和安全防护意识。

  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时,虽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只要我们坚持严之又严、细之又细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安全防护意识和提升业务技能,我们一定能够在工作中落实好安全防护工作,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保驾护航。

作者张云淼

最后编辑:2022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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